合肥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665649704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刑事审判
刑事文书
罪罚轻重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鉴定
刑罚分类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资讯
文章列表
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2018年2月1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dyxsbhlvs.cn/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一、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文章来源:
合肥刑事律师
律师:
王超禹
[合肥]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566564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xsbhlvs.cn/art/view.asp?id=90511761427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合肥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有什么职责?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什么权利?
2.合肥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怎么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方法有哪些?
3.合肥法庭抗辩律师|刑事案件辩护权是怎样的?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交代理手续?
4.合肥法庭抗辩律师|刑事案件可以自己辩护吗?刑事辩护律师能为当事人做什么?
5.合肥找刑辩律师|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刑事辩护律师要了解当事人什么情况?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665649704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合肥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66564970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