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66564970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自诉案件?

2022年8月3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dyxsbhlvs.cn/

  王超禹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于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属于本法院管辖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什么是自诉案件?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以及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王某和李某系某国有纺织厂职工,并在工作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正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李某之父以王某家庭背景不好为由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并进行了粗暴的干涉,2001年3月9日,李父到学校找李某,正好遇到王某和李某在一起,不由怒火中烧,当场对王某进行谩骂,并拳打脚踢,同年5月27日,李父仍不甘心手持剪刀闯入王某宿舍,剪断王某的辫子,对其进行凌辱,王某不堪受辱,欲跳楼自尽,幸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拦住,事发后,王某和李某仍不改初衷,准备结婚,李父不思悔改,还经常打骂王某和李某,后王某忍无可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父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做出了判决,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诉案件,李父暴力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且性质严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属于自诉案件。


  白娜






文章来源: 合肥刑事律师
律师: 王超禹 [合肥]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电话:15665649704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肥减刑缓刑律师|减刑的对象条件是什么?缓刑期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 2.合肥减刑辩护律师|缓刑在什么条件下适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怎么办?
  • 3.合肥盗窃抢劫律师告诉你盗窃罪一直不认罪会判多久?
  • 4.合肥盗窃犯罪律师告诉你盗窃罪多久后才判刑?盗窃文物有哪些规定?
  • 5.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665649704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合肥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66564970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