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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伪证罪律师|鉴定部门作伪证应该如何处罚?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分别是什么?

2021年9月13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dyxsbhlvs.cn/

我们都知道“万事都要讲证据”,想要说服别人,那就拿出证据。但是,证据有真的,也就会有假的。作伪证在当下也是犯法的一种行为。那么,鉴定部门作伪证应该如何处罚?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又分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惑,一起从文章当中寻找相应的答案吧!

南京伪证罪律师|鉴定部门作伪证应该如何处罚?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分别是什么?  

鉴定部门作伪证应该如何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笫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分别是什么?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文章来源: 合肥刑事律师
律师: 王超禹 [合肥]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电话:1566564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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