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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性犯罪律师|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2021年8月18日  合肥刑事律师   http://www.dyxsbhlvs.cn/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这些都属于性侵犯。那么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又有什么必要性呢?接下来就让我来为您解释这些疑问。


 南京性犯罪律师|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一)遏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态势亟待强有力的儿童保护措施

  (二)性犯罪者心理成瘾性特点要求对此类人群进行特殊防范

  (三)性侵手段隐蔽性特点亟需未成年人提高对潜在犯罪者的认知

  (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亟待监护人对潜在性犯罪者信息的知情

  (五)熟人作案的特点要求性侵犯罪人所在社区知悉其前科信息

  目前我国的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只在少部分地区开始试行,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不再让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想要通过这种办法使未成年人自己及其家长能够提高防范意识。但是,这样的做法需要通过时间来考证是否符合合适,因为这也会让一些真心悔改的犯罪人员很再次难融入社会。


文章来源: 合肥刑事律师
律师: 王超禹 [合肥]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电话:1566564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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